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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改革要題陸續出爐,但有個不難解決卻影響深遠的未完成答題,總被忽略。蘋果公司1982年就因此在我國法院踢到鐵板。當時蘋果控我國廠商違反《著作權法》。受訴的台北地院認為,蘋果的著作權雖向主管機關登記,但其公司法人在台灣未經認許,故依1931年「司法院院字第533號解釋」不受理該刑事自訴。事隔30年,《著作權法》等個別法律雖已例外容許,但「未經認許的外國法人不得提起刑事自訴」的院字見解至今有效,持續留下侵害人民訴訟權。
筆者2015年9月投書〈請馬總統打開最高法院的牢籠〉建言中提及此事。遺憾的是,這呼籲未獲任何回應,其後,最高法院資深法官私下表示「他們因受院字解釋拘束」,也無可奈何云云。此問題可分兩部分:一、533號是否合理?1930年代時空下533號或有其道理,但現在顯不合時宜!全球化貿易繁盛,各國無不便捷經商環境接軌國際。豈能僅因外國法人不在「我國的管理清冊」,而拒絕其提刑事自訴維權?533號見解早應變更,還須全面檢討對《民法總則施行法》第12條的反面解釋,放寬承認未經認許外國法人之權利能力(例如取得抵押權或質權等)。二、院字解釋並非「大法官解釋(釋字)」,為何卻令最高法院法官無可奈何?它究竟是什麼?院字解釋是依1928年訓政時期公布《國民政府司法院組織法》而來,至1948年司法院共作成4097號解釋;屬行憲前司法解釋,與行憲後的大法官解釋「完全不同」。但直到今天,大法官多號釋字審查時,未曾就「院字解釋」的效力特別著墨;加上除「因法令變更導致失效」外,唯有大法官可宣告其失效,使得實務上竟存在「院字解釋拘束法官審判」的荒謬現象。(參照釋字108號)1930年代正值訓政黃金十年,我國民、刑法等法律正陸續制訂中,法制初備、實務經驗不足。當時司法院未實際進行審判,僅能因公務機關請求,就該機關職權行使、法令抽象疑義,作成「院字解釋」以填補法制內涵。但1947年行憲後,院字解釋最多是「司法行政命令」,否即違反憲法第80條「法官依法律獨立審判」。據2001年大法官釋字530號:「各該命令(筆者按:最高司法機關發布司法行政監督之命令)…如有涉及審判上之法律見解者,法官於審判案件時,並不受其拘束。」(1987年釋字216號同意旨)因此,法官審判當然不該受院字解釋拘束!何況,往昔限制政府權力、保障人民基本權的觀念未成熟,院字解釋內容的合憲性也待檢驗;除院字533號的疑慮外,不乏其他有違憲、架空法律之虞者。但我們卻難以在系統中糾錯!加上1947年《憲法實施之準備程序》第1條「政府應迅速修正或廢止可能違憲的行憲前法令」,使得本應全面檢討的「院字解釋」,效力更可疑。大法官在釋字第108號(1965年)中未詳加區分地認為:「本院解釋,除因法令內容變更而失效者外,在未經變更前,仍有其效力,不得牴觸。」將院字解釋也可能包含其中。50年前的大法官或許無心,卻使實務操作結果,就連最高法院法官都表示受院字解釋拘束、又自認無權以決議等方式檢討廢除,實際效力竟近似大法官解釋!大法官就不應再三緘其口了。然而,直到2010年大法官在釋字第679號(審查院字2702號解釋),仍未探討院字解釋的法制背景,再次錯失了解決實務上錯誤的機會。簡喻之,國家從A程式語言的「訓政」升級到全新C語言的「憲政」作業系統,卻遺留一個A子系統不升級而成超級Bug,不僅無法在C語言系統迴路解決,還不時導致邏輯衝突、短路當機!法律人與官員們更可能不時摔入這些「法制潛斷層帶」,在憲政攀高過程中引動「法治地震」傷害民權。筆者以為,院字解釋已完成歷史任務,早應功成身退。相較其他司改題目,這問題較易解決。司法機關應以個案通案雙軌檢討:1、法院究竟為何自願受院字解釋拘束?令人難解。法院若不能勇敢拒絕適用個別有違憲疑義的「院字解釋」,至少應積極聲請釋憲。2、大法官除個別判斷合憲與否外,應進一步釐清「院字解釋」的體系定位、對法官不具拘束力。3、司法院應同步提案修正《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》徹底解決。(作者為法學教授、律師)(中國時報)
▲昆塔納。(圖/達志影像/美聯社)
記者張克銘/綜合報導
海盜與諾瓦(Ivan Nova)簽約後,仍持續針對先發投手補強,目前仍積極交易左投昆塔納(Jose Quintana),並希望將麥卡臣(Andrew McCutchen)一併處理。
諾瓦在上季季中轉戰海盜,才逐漸找回應有的投球水準,在海盜先發11場主投64.2局,送出52次三振,拿下5勝2敗,防禦率3.06,之後海盜以3年2600萬美元合約延攬。
不過海盜仍然希望加強先發深度,並希望打造一支未來4年都能衝擊季後賽的球隊,目前仍然還在尋求交易昆塔納的可能性,昆塔納在白襪效力5年,總計為球隊貢獻46勝,同時連續4年局數投破200局,生涯防禦率3.41為白襪輪值重要的左投手。
27歲的昆塔納在上季先發32場,總計208局投出181次三振,拿下13勝12敗,生涯首度勝場達雙位數,防禦率3.20排美聯第7,不只海盜,包括遊騎兵、洋基都有意交易這名左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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筆者2015年9月投書〈請馬總統打開最高法院的牢籠〉建言中提及此事。遺憾的是,這呼籲未獲任何回應,其後,最高法院資深法官私下表示「他們因受院字解釋拘束」,也無可奈何云云。此問題可分兩部分:一、533號是否合理?1930年代時空下533號或有其道理,但現在顯不合時宜!全球化貿易繁盛,各國無不便捷經商環境接軌國際。豈能僅因外國法人不在「我國的管理清冊」,而拒絕其提刑事自訴維權?533號見解早應變更,還須全面檢討對《民法總則施行法》第12條的反面解釋,放寬承認未經認許外國法人之權利能力(例如取得抵押權或質權等)。二、院字解釋並非「大法官解釋(釋字)」,為何卻令最高法院法官無可奈何?它究竟是什麼?院字解釋是依1928年訓政時期公布《國民政府司法院組織法》而來,至1948年司法院共作成4097號解釋;屬行憲前司法解釋,與行憲後的大法官解釋「完全不同」。但直到今天,大法官多號釋字審查時,未曾就「院字解釋」的效力特別著墨;加上除「因法令變更導致失效」外,唯有大法官可宣告其失效,使得實務上竟存在「院字解釋拘束法官審判」的荒謬現象。(參照釋字108號)1930年代正值訓政黃金十年,我國民、刑法等法律正陸續制訂中,法制初備、實務經驗不足。當時司法院未實際進行審判,僅能因公務機關請求,就該機關職權行使、法令抽象疑義,作成「院字解釋」以填補法制內涵。但1947年行憲後,院字解釋最多是「司法行政命令」,否即違反憲法第80條「法官依法律獨立審判」。據2001年大法官釋字530號:「各該命令(筆者按:最高司法機關發布司法行政監督之命令)…如有涉及審判上之法律見解者,法官於審判案件時,並不受其拘束。」(1987年釋字216號同意旨)因此,法官審判當然不該受院字解釋拘束!何況,往昔限制政府權力、保障人民基本權的觀念未成熟,院字解釋內容的合憲性也待檢驗;除院字533號的疑慮外,不乏其他有違憲、架空法律之虞者。但我們卻難以在系統中糾錯!加上1947年《憲法實施之準備程序》第1條「政府應迅速修正或廢止可能違憲的行憲前法令」,使得本應全面檢討的「院字解釋」,效力更可疑。大法官在釋字第108號(1965年)中未詳加區分地認為:「本院解釋,除因法令內容變更而失效者外,在未經變更前,仍有其效力,不得牴觸。」將院字解釋也可能包含其中。50年前的大法官或許無心,卻使實務操作結果,就連最高法院法官都表示受院字解釋拘束、又自認無權以決議等方式檢討廢除,實際效力竟近似大法官解釋!大法官就不應再三緘其口了。然而,直到2010年大法官在釋字第679號(審查院字2702號解釋),仍未探討院字解釋的法制背景,再次錯失了解決實務上錯誤的機會。簡喻之,國家從A程式語言的「訓政」升級到全新C語言的「憲政」作業系統,卻遺留一個A子系統不升級而成超級Bug,不僅無法在C語言系統迴路解決,還不時導致邏輯衝突、短路當機!法律人與官員們更可能不時摔入這些「法制潛斷層帶」,在憲政攀高過程中引動「法治地震」傷害民權。筆者以為,院字解釋已完成歷史任務,早應功成身退。相較其他司改題目,這問題較易解決。司法機關應以個案通案雙軌檢討:1、法院究竟為何自願受院字解釋拘束?令人難解。法院若不能勇敢拒絕適用個別有違憲疑義的「院字解釋」,至少應積極聲請釋憲。2、大法官除個別判斷合憲與否外,應進一步釐清「院字解釋」的體系定位、對法官不具拘束力。3、司法院應同步提案修正《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》徹底解決。(作者為法學教授、律師)(中國時報)
▲昆塔納。(圖/達志影像/美聯社)
記者張克銘/綜合報導
海盜與諾瓦(Ivan Nova)簽約後,仍持續針對先發投手補強,目前仍積極交易左投昆塔納(Jose Quintana),並希望將麥卡臣(Andrew McCutchen)一併處理。
諾瓦在上季季中轉戰海盜,才逐漸找回應有的投球水準,在海盜先發11場主投64.2局,送出52次三振,拿下5勝2敗,防禦率3.06,之後海盜以3年2600萬美元合約延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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